(2014)港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姚川与刘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川,刘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姚川。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川与被告刘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川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川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