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庐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王丰与张连、刘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张连,刘海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王丰,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连,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海君,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与被告张连、刘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丰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连、刘海君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连、刘海君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吉福名下,位于合肥市XXX路XXX号X幢XX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军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