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沁波诉豆小胖、杨进州、杨合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沁波,豆小胖,杨进州,杨合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杜沁波,男,被执行人豆小胖,女,被执行人杨进州,男,被执行人杨合队,男,杜沁波诉豆小胖、杨进州、杨合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豆小胖银行存款1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杨合队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中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