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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鄯善县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鄯善县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二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鄯善县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法定代表人:高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凯,鄯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姜展鹏,乌鲁木齐县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鄯善县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吐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凯、被上诉人李巍的委托代理人姜展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吐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598元(永诚公司已预交),退还永诚公司。审 判 长  李渭红代理审判员  毛惠娟代理审判员  刘雅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华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