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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朱石林、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洪旭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旭均,朱石林,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洪旭均。被告朱石林。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路集北路段集北综合楼1号。法定代表人余惠生。原告洪旭均诉被告朱石林、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洪旭均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石林、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旭均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石林、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旭均撤回对被告朱石林、佛山市顺德区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64元,由原告洪旭均负担。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捷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