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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高新五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高新五民初字第28号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韩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韩淑霞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