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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被执行人梁韶华,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梁韶华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3967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