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晓阳与被告郄小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阳,郄小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孙晓阳,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傅玉新,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郄小辉,男,26岁,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阳与被告郄小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