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闫建与梁严、李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梁严,李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闫建。被执行人梁严。被执行人李相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廊安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闫建与被执行人李相宏和梁严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李相宏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宝马x5作价4000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闫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相宏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宝马x5作价4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闫建抵偿借款400000元。车牌号为冀J×××××宝马x5的所有权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闫建。二、申请执行人闫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学猛审判员  马伟乐审判员  康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