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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武穴市国土资源和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余祥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01125995-8。住所地:武穴市太子庙路**号。法定代表人:冯炜,男,局长。被申请人: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余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余春盛,男,该村主任。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处字(2013)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土资处字(2013)0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3)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3)0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少亮审判员  曾红华审判员  张郁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