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马执字第39-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姚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龙马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某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德远审判员 钟昌林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世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