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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桂民初字第0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从某与种某甲、种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某,种某甲,种某乙,种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桂民初字第0654号原告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葛新亮。被告种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被告种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被告种某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某与被告种某甲、种某乙、种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某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容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