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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保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赵林与杨林生、刘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杨林生,刘银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保字第00005-2号原告:赵林,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杨林生,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刘银银,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与被告杨林生、被告刘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银银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寿东审判员  陈庆敏审判员  谢爱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