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公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胡宇峰、赵雅欣、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胡宇峰,赵雅欣,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公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号。代表人冯乃涤,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宇峰,男,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雅欣,女,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镐东路*号长城证券***室。法定代表人卢梅亚,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宇峰、赵雅欣、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12599号执行证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0)西莲证经字第020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宇峰、赵雅欣、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12599号执行证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0)西莲证经字第0202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宇峰、赵雅欣、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赵雅欣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清偿了拖欠的借款本息,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胡宇峰、赵雅欣、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撤回对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3)雁公执字第0008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