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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马斌与马哈录乃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马哈录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5号原告马斌,男,回族,住临夏市。被告马哈录乃,男,回族,住临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斌诉被告马哈录乃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斌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被告下落不明,待被告下落明确后另行起诉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马斌承担。审判员  王文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