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马斌与马哈录乃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马哈录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5号原告马斌,男,回族,住临夏市。被告马哈录乃,男,回族,住临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斌诉被告马哈录乃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斌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被告下落不明,待被告下落明确后另行起诉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马斌承担。审判员 王文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