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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贺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4)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贺某窜至吸毒人员梁某(另案处理)位于本区前川街西河桥制板厂的住所,向吸毒人员彭某贩卖毒品麻果10颗,获赃款人民币600元。后三人在梁某住所的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搜缴毒品麻果23颗。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共重2.12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表、毒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贺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贺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贺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案涉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时惕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鸿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