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吴蒙、张连香与张文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蒙,张连香,张文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吴蒙,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连香,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增,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蒙、张连香与被告张文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蒙、张连香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蒙、张连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蒙、张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蒙、张连香负担。审判员 曹巧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巧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