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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民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晓喜与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喜,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喜,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荣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战红,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晓喜因与被上诉人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3)孟民谷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晓喜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晓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晓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杨晓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阳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司园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