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廖志奇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志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XX市XX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XX市XX县*****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13)3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志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志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廖志奇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ND1**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同泰路财富渔港酒店对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廖志奇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146.6mg/100ml。廖志奇于同年10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的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志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志奇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志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廖志奇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ND1**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同泰路财富渔港酒店对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廖志奇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146.6mg/100ml。廖志奇于同年10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人王某祥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查获经过,被告人廖志奇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志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志奇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志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