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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中执仲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鹏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刚,陕西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中执仲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张鹏刚。被执行人陕西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鹏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51号裁决书已发生效力,因陕西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鹏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工商档案均无被执行人陕西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另经查询西安仲裁委员会2012年度西仲字第51号仲裁案件卷宗,查明申请人张鹏刚于2011年11月19日向仲裁委提交的的仲裁申请书上的申请人为张鹏刚,被申请人为西安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陕西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51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