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海石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海石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翟某,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关某某,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翟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若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