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行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登明债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行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溪县。法定代表人李忠,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登明,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松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登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甘少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