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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与崔向东、刘爱娥、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崔向东,刘爱娥,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0号。注册号610000200001425。负责人张宏,行长。被执行人崔向东,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娥,女,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崔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崔向东、刘爱娥、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证经字第5635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证经字第5635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