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法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法执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月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法执字第003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