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河北省渤海新区人,住中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2013)第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0日4时44分,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冀JC23**号重型自卸车沿新3**线有东向西行驶至后沙洼西路口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甲赶驶的蓄力车相撞,致王某甲受伤、蓄力车乘车人王某乙死亡。经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沈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志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