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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2014)兴执字第56号张国柱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国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9日将案款35859.02元转入我院账户,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炜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广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