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宗桂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被告人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2014)鼎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住柘荣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6月22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2014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公刑诉(2013)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宗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雷某某向他人借用一枪支到本市龙安开发区打猎。同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持该枪支与梁某甲一同乘坐梁辉杰所驾驶的轿车(车牌号为闽JC76**),从本市汽车北站附近至汽车南站。后被告人雷某某从梁某乙处借用该车辆,并将该枪支放于驾驶座左边缝隙内,运载梁某甲往海天大酒店方向行驶时,路遇公安机关设障检查,其因害怕持枪暴露,遂弃车逃离现场,后车辆被公安机关查扣。2011年5月6日,车主柳某甲在领回该车辆,并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枪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宁德市公安局枪支检验鉴定,该枪支可以火药燃料为动力正常击发,机械结构具备与制式枪支相同的功能,属枪支。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雷某某因病住院期间,委托亲属先代为投案,同日公安侦查人员赴该医院对其进行询问,其即如实供述本案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甲、陈某甲、柳某甲、黄某甲、雷某甲、陈某甲、梁某乙证言,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刑鉴(枪)字(2011)第24号枪支检验鉴定书,福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表,被告人雷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因病住院期间,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本。审 判 长 潘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常凯人民陪审员 丁振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裕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