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96号原告姜某某,男,住东明县。被告郝某某,女,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建成人民陪审员 蔡顺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烁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