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安陆市人口计生局申请执行王应彪杨晓艳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应彪,杨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安陆市解放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秦忠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应彪。被执行人杨晓艳.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应彪、杨晓艳夫妇逾期未履行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001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王应彪、杨晓艳夫妇于2013年8月1日在没有办理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二胎男孩,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王应彪、杨晓艳夫妇作出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001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22日依法向王应彪、杨晓艳夫妇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王应彪、杨晓艳夫妇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征收决定未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征收决定。因此,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00136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第000136号征收决定。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赵宗文人民陪审员 张明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