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舒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与王小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王小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小明,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小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美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