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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何祖楷与王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楷,王元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何祖楷,男,农民。被告王元华,男,农民。原告何祖楷诉被告王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白云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祖楷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祖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祖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何祖楷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祖楷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