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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民一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宗柱与刘登峰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宗柱,刘登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柱,男,干部,住高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登峰,男,住高唐县。上诉人李宗柱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宗柱以被上诉人刘登峰已向其清偿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宗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宗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鑫审判员 孙久强审判员 杜宏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