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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民五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礼旺与王之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之才,黄礼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民五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之才,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丁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淑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礼旺,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黄修贤。委托代理人:黄树芹。上诉人王之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玉东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