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朝洪、罗德胜、丁为全与张成青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洪,罗德胜,丁为全,张成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李朝洪,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明光市人。申请执行人:罗德胜,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申请执行人:丁为全,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明光市人。被执行人:张成青,男,1971年2月2生,汉族,明光市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22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成青应返还申请人李朝洪、罗德胜、丁为全土地转让款359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5296元。因被执行人张成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需以被执行人张成青的该笔存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成青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