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玉明诉董雅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明,董雅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陈玉明。被告董雅文。原告陈玉明诉被告董雅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雅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明诉称,2013年6月30日,原告通过网银转账,误将3600元转入被告的6228481732162022716账户中,经多次找被告催要均拒不返还,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董雅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原告陈玉明通过网银转账,误将3600元转入被告董雅文的6228481732162022716账户中。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以上事实由原告出具的网银转账交易回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董雅文取得原告误转的3600元,属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董雅文返还原告陈玉明36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世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