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芜湖市鑫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鑫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鑫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侨鸿国际商城。法定代表人倪跃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银湖北路。法定代表人邢修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鑫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雁执行员 王伟执行员 唐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