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宝法松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田股份合作公司与创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罗田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创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松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田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福安。委托代理人曹俊浪,钟远平,系申请执行人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深圳市创东(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健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田股份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东(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6804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另查,本院受理的以深圳市创东(电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两宗[案号分别为(2014)深宝法松执字第79号、89号],执行标的共计4724507.07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创东(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724507.07元及其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林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