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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欧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航天物流(武汉)中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欧亚通建设有限公司,航天物流(武汉)中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欧亚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时代广场*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田修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儒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褚立宁,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航天物流(武汉)中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武汉欧亚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物流(武汉)中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3)鄂新洲徐民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航天物流(武汉)中南有限公司起诉时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并未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关系,即便武汉欧亚通建设有限公司另行安装了其他品牌中央空调而导致航天物流(武汉)中南有限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也应向航天物流(武汉)中南有限公司释明诉讼请求是否予以变更,在未予释明的情况下就直接依职权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当。鉴于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3)鄂新洲徐民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80元,退还上诉人武汉欧亚通建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易齐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琪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