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魏峰申请执行赵爱民、马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峰,赵爱民,马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魏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爱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白云,女,汉族。本院执行的魏峰申请执行赵爱民、马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赵爱民、马白云至今仍未履行本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赵爱民、马白云名下银行存款捌拾伍万壹仟零伍拾元整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