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辩护人朱兴州,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兴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YXXX**的重型普通货车搭乘被害人李某某、钟某某沿佛山市一环高速路行驶至55km+0m(西南往南0160109灯杆对开)时,车辆右前轮胎突然破裂,右侧车头撞向施工桥梁支柱和水泥护栏,造成车上被害人李某某、钟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立即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钟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钟某某的家属共赔偿了人民币7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警情资料,车辆暂扣及发还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血液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涉案车辆轮胎爆破的检验报告及分析意见,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及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为过失犯罪,且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信斌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人民陪审员 梁晓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