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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周杨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杨,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周杨,男,住宿迁市。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梁荣照,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杨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宿豫皂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有座落于阳江市地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阳江市房地产一处。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