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二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与洪燕、姚仕柳、朱翠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洪燕,姚仕柳,朱翠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442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蒋旭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高阳,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洪燕,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姚仕柳,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朱翠屏,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诉被告洪燕、姚仕柳、朱翠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