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破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黄东华与深圳市元径股份合作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东华,深圳市元径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破字第37-1号申请人黄东华。被申请人深圳市元径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依法裁定受理黄东华申请深圳市元径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截至债权申报届满之日,共有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8135782.29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金额14861672.76元。2013年12月27日,黄东华以被申请人不符合企业法人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经征询债权人意见,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撤回对深圳市元径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债权人撤回破产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东华撤回对深圳市元径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 燕 妮审判员 林捷好代理审判员谢继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慧 丹 ( 兼 )本案附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