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刑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文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刑执字第29号罪犯王文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5年8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哈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文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文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5)黑刑一终字第40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新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14日,本院根据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将王文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文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喜国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