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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4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