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4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