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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龙执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陈爱爱与吴建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爱,吴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龙执民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爱爱。被执行人:吴建君。本院在执行(2011)丽龙商初字第1209号陈爱爱与吴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龙执民字第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瞿一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崇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