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侯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江立成与申请人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立成,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江立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赵苏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鑫,男,1982年8月4日出生,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综合部主任。申请人江立成与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经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江立成与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江立成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13日工资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元)。该款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2月27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江立成自愿放弃向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主张其他劳动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自愿确认至2013年12月27日止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三、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完以上款项后,江立成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请求。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江立成与福建联通电气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确认。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孙忠孝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在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少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星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决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