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鸠江区二坝镇二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代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鸠江区二坝镇二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代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鸠江区二坝镇二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倪进保,该社区主任。被告:代龙,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鸠江区二坝镇二坝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代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鸠江区二坝镇二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鸠江区二坝镇二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