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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朝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继生、广州荔鹏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朝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李继生,广州荔鹏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朝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树进。被执行人:李继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荔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卢秋景。关于原告广州市朝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继生、广州荔鹏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和2013年12月30日以(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担保人黄树进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水荫一横路48、52号802房和担保人黄秀焕所有的位于广州市东晓南路英豪一街61号702房、原告广州市朝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房产,因该案已判决生效且权利人广州市朝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黄树进所有的位于*房和担保人黄秀焕所有的位于*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朝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