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永帮与李际虎、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帮,李际虎,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509号原告王永帮,农民。委托代理人周雪琴、卢雨薇,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际虎,系鄂AHU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被告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昊天物流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十大家村156号。系鄂AHU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金正强,系盛昊天物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秀荣。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石建清,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系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帮诉被告李际虎、盛昊天物流公司、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帮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永帮负担。审判员 商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翰